3.1 一般规定


3.1.1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合成泡沫灭火剂的设计用量, 应按下式计算:
M =S×W × T    ( 3.1.1 )
式中 M—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合成泡沫灭火剂的设计用量( L ) ;
     S—保护对象的水平投影面积( ㎡ ) ;
     W一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剂的供 给强度 ( L / mi n·㎡) ;
     T—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剂的连续供给时间( m i n ) .
3.1.2 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剂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 3.1.2 合成泡沫灭火剂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 给时间
保护对象 水雾喷头设置高度
( m)
合成泡沫灭火剂供给强度( L/ min·㎡ ) 连续供给时间( mi n)
油浸电力变压器 燃油锅炉房, 燃油发电机房,小型石油库, 小型储油罐,小型汽车库,小型修车库, 船舶机舱和发动机舱 ≤10 4 10
 
注: 当水雾喷头设置高度大于10m时, 合成泡沫灭火剂的最小供给强度由试验确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对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剂的设计用量计算作出于规定。
3.1.2 本条规定了灭火系统合成泡沫灭火剂的最小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根据实验数据, 灭汽油火的供给强度为2 L / m i n·㎡ , 灭火时间3 6 s , 水雾喷头安装高度为 2.5 m。参考新加坡标准CP52 : For Sprinker Systems 1 9 9 7 及有关建议, 为了安全起见, 本规程规定合成泡沫灭火剂供给强度为 4 L / mi n·㎡ , 连续供液时间不小于 1 0 min 。计算水雾喷头的设置高度为保护对象的顶面与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当水雾喷头设置高度大于 l 0m时, 合成泡沫灭火剂的最小供给强度由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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